但……这些人打人的时候,竟然拎着砍刀!
这应该已经不属于什么“斗殴”案件了吧?
想到这,忽然,李木想到了一个人。
于是立刻翻找出了手机,把车停到了路边,拨通了电话。
“嘟嘟……喂,老李,你还没休息?”
“哈哈,教授,你不也没休息呢么。”
听到罗祥的声音后,李木笑着反问。
“我习惯是12点多才睡觉,还没到时候……怎么了?找我有事吗?”
这都11点了,打电话过来,肯定是有说法的。
于是,李木也不拖沓,直接说道:
“是这样的,教授。刚才,我老家的一个亲戚给我打了个电话,他在老家的时候……和别人起了冲突。被打了,现在想起诉对方,问我该怎么办。”
“唔……”
一听是属于“法律咨询”的范畴,刚好是自己的职业范畴,便问道:
“人现在在哪?报警了么?伤的严重么?是互殴?还是……”
“是这样的,教授。我这朋友带媳妇出去吃饭,然后在饭店不小心撞到了那人一下,两边就起了口角。后来被人劝开了,以为这事情就过去了。但……后来,那边的人叫了七八个人,堵住了我朋友。给我朋友眼睛打肿了,鼻骨也骨折了……”
“嗯,满足轻伤标准。”
“另外……主要是吓人。他找来的那几个人手里拎着砍刀……”
“……砍伤了没?”
“那倒没有,但特别吓人。不过动起手来,就只是把我朋友鼻骨给打骨折了。现在他报警了之后,人已经抓住了。但他不懂,就问我现在该怎么办……”
“那好办,固定证据,做检查,去医院出具《伤情报告》,只要确定轻伤,那么依法赔付就可以了。”
“啊?这……他们不坐牢么?对方还拿了砍刀啊,等于黑社会了吧?”
“话是这么说,但是,老李,这案子的切入角度,要分开来看。首先就是伤势,伤情没有构成伤残。伤情等级轻和重决定打人者是否要坐牢。而如果伤情等级很低,那就只决定受害者能拿多少赔偿金。至于拿刀进行威吓,可以从两个维度认定其刑事犯罪的性质。
一是使用凶器直接提升了“随意殴打他人”行为的刑事等级,二是持凶器滋事本身就是寻衅滋事罪的独立入罪标准。
根据相关法律条款,“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”即构